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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账公司:代为清偿后,担保人可以追索债权吗

发布时间:2024-11-20      点击次数:107
代为清偿后,担保人可以追索债权吗

一、代为清偿后,担保人可以追索债权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

条件的前提之下,作为担保人在为您清偿债务之后,有权向您本人进行追偿。

具体而言,在保证人担负起保证责任的义务之后,除非相关当事人另行作出特别约定,他们将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法定范围之内向您追偿,并且享有与债权人对您同样的权利,但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造成任何不当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需要提醒您的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均可能导致保证人无需履行其保证责任:

1.若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勾结,试图通过欺骗的方式让保证人为其提供保证,那么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如果主合同的债权人使用了欺诈的手段或者威胁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在违背他真正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那么保证人也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采用了欺诈或者威胁的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事实发生,那么保证人也就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

在承接代为清偿义务完成之后,担保人享有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有权利向相关债务人追讨债权,倘若涉及到连带共同保证事项时,偿还债务完毕之保证人同样拥有依照各自内部共识分配债款的权力,已承担债务的保证人同样可以依法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进行追索。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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